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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3:36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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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江宁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审计、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按照“分类实施、合理保障、适时调整、公平公开”的办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管理及待遇发放,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增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职能;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来源包括:

一、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70%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个人选择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分别记入各自账户。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名单,送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具体的缴费档次,并在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办结后,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征地农民选档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将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有关事宜,并退还被征地农民选档后的剩余资金。 财政部门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总量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纳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专户管理。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具体操作程序由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待遇



第九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



第十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设立5个缴费档次,第四年 龄段人员设立2个缴费档次,由被征地农民在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内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一次性缴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第二年龄段人员,未就业时可按月领取不超过2年的生活补助费;第三年龄段人员,可按月领取不超过10年的生活补助费(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从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当月起算,从领卡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

各区经办机构按月编制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费用支付计划,由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保障资金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出账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银行等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市经办机构应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八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自谋职业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由经办机构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代缴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如全部用完,由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由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终止。







第五章 促进就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适龄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由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就业前劳动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按照现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费用,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标准,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保障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家庭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他手段虚领、冒领有关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由区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04年4月10日起试行。



附件:1、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选择标准和保障待遇表

 

2、生活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选择标准和保障待遇表



年 龄 段 缴费档次 缴费金额(元) 保障金(元/月)

第二、三年龄段 一档 37600 240

二档 40600 280

三档 44600 320

四档 48600 360

五档 52600 400



第四年龄段 一档 37600 240

二档 42600 260





表二:生活补助费标准表年龄段 生活补助费(元/月) 最长领取年限(年)

第二年龄段 160 2

第三年龄段 14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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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十一五”期间,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在市经委专项资金预算和市能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原则上以被调整项目的节能降耗量作为补贴计算标准,每下降一吨标煤最高可补贴200元。
  同时,在专项资金核定中,要综合考虑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他特殊因素,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超过补助限额的项目,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对列入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企业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明确调整主要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调整的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组织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经审核,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反馈给调整方案上报单位进行修改。
  ⒊编制专项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级和区(县)重点结构调整方案,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专项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控股集团公司、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负责项目(或项目调整)单位。资金具体拨付方式为:项目批准实施并启动后,先按核定金额预拨50%;项目关闭、停产、合并、搬迁后,拨付45%;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
  (二)区(县)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区(县)对非重点调整的项目,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重点调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数据库,对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调整劣势行业、淘汰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指导,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动态管理。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调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抽查审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使用期暂定3年。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435号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有效地指导各地开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按照部关于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制度的具体安排,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JT/T325-97)并结合客运服务需要,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车辆进行了核测,现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请各地参照《评定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开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近期我们还将分期分批发布其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结果,以推动客运车辆结构调整工作,并引导生产厂家开发和生产满足道路客运市场需要的产品。

  附件:关于对《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有关说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牌
北京北方
佳利安
伊利萨尔
中通客车
中通客车
依维柯
依维柯
依维柯

车型
技术参数 BFC6120

1D
GL6800

CHK
TJR6120

D04
LCK6760H
LCK6881
NJ648ACE

(A30.10)
NJ6596AEF

(A40.10)
NJ6686BHF

(A49.12)

比功率 kw/t
13.7
14.6
12.2
12.1
15
24
19
17

设计车速 km/h
123
115
125
105
120
120
110
112

发动机位置









ABS制动装置









缓行器









储能弹簧制动器









悬架类型
气囊独立
少片簧
气囊
少片簧
气囊+少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车内噪声 dB(A)
64
75
70
75
75
73
72.6
73.2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7.5
26
35.5
26.6
30
48.7
31.5
26.8

自动控温装置









有害气体检测器









座位数 (含司机)
49+1
30+1
45+1
29+1
32+1
10+1
16+1
19+1

座椅排列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座间距 m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670>*
*>720

座垫宽 mm
*>440
420>*
*≥440
*≥420
*≥440
*>420
*≥440
*≥440

座垫横移装置









座垫深度 mm
*>440
420>*
*≥440
*≥420
420>*
*>420
420≥*
*≥440

靠背高度 m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通道宽度 mm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折叠座椅









卫生间









饮料机









电视









音响









侧窗帘









阅读灯









地板下行李仓 m3
11

8>*
2.5
2.5
0.433
0.54
0.54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
中型中级
大型中级
中型高一
中型中级
小型中级
小型中级
中型中级

备 注
“*”为实测尺寸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牌
依维柯
依维柯
北京京通
江苏亚星
江苏亚星
亚星奔驰
亚星奔驰
亚星奔驰

车型
技术参数 NJ6716EJF

(59.12)
NJ6756EJF

(59.16)
BJK6101

CIR
JS6761
JT6890
YBL6100

H
YBL6112

H
YBL6120

H

比功率 kw/t
14.5
14.5
10.4
12.8
18.4
13.9
13.5
15.6

设计车速 km/h
106
106
93.8
105
121
125
127
120

发动机位置









ABS制动装置









缓行器









储能弹簧制动器









悬架类型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气囊
少片簧
气囊
气囊

车内噪声 dB(A)
76.3
76.9
82
81.4
71.4
72.9
72
74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1.4
17.9


20.6
128
114
113

自动控温装置









有害气体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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