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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7:31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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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字〔2007〕140号


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等,依据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每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数和申请补贴的低收入标准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2月份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线一经确定,三年为一周期,每年按困难程度由高向低补贴一千户。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市区户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 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离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红利、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邢台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tfdc.org)。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并书面写明原因。属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帮助其准备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院内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公示两批,要设立举报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家庭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到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件退回申请家庭。对被举报的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核实,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三)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审核确认后, 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写明原因,办事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要对不低于20%的申报家庭进行抽查,上门核实。经确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公示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补贴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公示对象,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邢台市主要媒体、邢台房地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每年公示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对象困难程度的确定顺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总人口、家庭总建筑面积。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列为公示对象,由于每批公示数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顺序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示,依此类推。
(五)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申请表》和《补贴证》,逐级分发到区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六)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40日内,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发的《补贴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示对象。受补贴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七)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邢台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或购买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八)领取补贴资金
1.购买现房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其办理活期存折,由个人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3.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所有权证》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补贴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次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举报人违规情况查实后,取消其领取补贴的资格,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已领取《补贴证》的,要收回《补贴证》;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要全部追回补贴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主体和办事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三区各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具体承办。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面举报。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2255606。
3.信函举报。以书信的形式将举报的情况邮寄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中华路88号,邮编:054000)。
4. 网上举报(网址:http://www.xtfdc.org)。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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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挖运粉煤灰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挖运粉煤灰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控制和消除粉煤灰所造成的污染,搞好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现对吉林热电厂贮灰场粉煤灰的挖运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搞好挖运煤灰的管理,建立粉煤灰管理所。人员由龙潭区政府自行调剂安排,工作由龙潭区政府领导,所需经费从收缴的挖运煤灰管理费中解决。
第二条 粉煤灰管理所,主要负责规划用灰单位的取灰点,加强取灰现场的管理,控制和消除挖运煤灰所造成的污染,保护贮灰场的树木,收缴挖运粉煤灰管理费等。
第三条 粉煤灰的供应,应首先保证市砖瓦厂及市内各建材生产企业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贮灰场粉煤灰的单位,都必须经粉煤灰管理所批准、办理手续,到指定地点取灰。未经批准和办理取灰手续,擅自到贮灰场挖运粉煤灰者,每台车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挖运粉煤灰要缴纳管理费。机械装车的,每吨收一角;非机械装车的,每吨收一角五分。收缴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粉煤灰管理所的经费开支,用于控制取灰场飞灰污染措施以及为灰场绿化培育树木等开支。
第六条 各用灰单位运输粉煤灰的车厢,要封闭严密,加盖苫布,不准散漏飞灰,严防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
第七条 各用灰单位在运灰过程中,由于封闭不严,造成散漏飞灰污染环境者,除停止供灰外,每台车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严禁挖运干灰,以免造成飞灰污染。灰的湿度,由粉煤灰管理所采取措施统一控制。
第九条 对各取灰点的灰,不采取措施控制湿度,造成飞灰污染,要追究粉灰管理所责任,给予管理所负责人减发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处罚。
第十条 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毁树挖灰。如特殊原因需砍伐或移植树木,必须经龙潭区城管部门批准,并交纳树木培育费,方可砍伐或移植;未经批准,擅自损坏灰场树木者,按照《吉林市园林绿化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取灰的车辆和人员,应听从取灰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无理取闹,围攻、辱骂、欧打现场工作人员者,除停止供灰外,对肇事者本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3年8月16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30日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国家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地位。“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数字资源初具规模,技术平台日趋成熟,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实现了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的共建共享。当前,文化共享工程已从共建进入到全面共享的发展阶段,面临着三个重要转变,即工作重点从侧重设施建设向侧重管理服务转变;建设方式从铺摊建点的规模化建设向专业化和品牌化转变;发展模式从单一化向社会化转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编制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技术支撑平台为保障,以共建共享为途径,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努力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全民共享。

(二)发展目标

在巩固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丰富数字资源,扩展服务网络,优化技术平台,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加强服务,提升效益,将文化共享工程建成资源丰富、传播高效、服务便捷、管理科学的公共数字文化品牌工程。到2015年,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服务网络实现从城市到农村的全面覆盖,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覆盖全国所有乡镇和街道、社区,入户率达到50%。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六级服务网络

继续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服务网络。在各级文化馆、城市街道社区新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与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相结合,评选命名一批“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发挥其在设施建设、管理与基层服务方面的示范作用,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的品牌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推进文化共享工程进入居民家庭

紧密结合国家“三网融合”发展战略,加强与广播电视和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合作共建,推广各地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的先进经验,结合各地实际,通过直播卫星、互联网、通信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将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送入居民家庭。加强入户资源的建设与整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模式和制播流程,强化资源内容和节目播出的安全管理,确保入户资源的顺畅推送及节目编播的自主可控。

(三)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文社文发〔2012〕5号)的要求,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与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工程结合,与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密切合作,组织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乡镇、街道、社区为重点,提高配置标准,完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设施条件。坚持建设、管理与服务并重,丰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资源内容,完善技术支撑平台,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免费开放,加强惠民服务,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

(四)加强数字资源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1.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基础库

以基层群众为对象,以服务和需求为牵引,大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关系文化民生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深入研究基层群众的数字文化需求,研究制定《文化共享工程2013-1015年资源建设规划》,明确资源建设的目标、任务、分类体系、建设重点和建设方法,提高资源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大资源征集力度,确保资源增量。以文化艺术类、群众文化类、进城务工及农业科技类、生活服务类、少儿教育类等资源为重点,建设若干主题鲜明、体系完整、质量上乘、具备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性的专题资源库,提高资源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贯彻落实中宣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的建设。统筹开展“中国戏曲多媒体资源库”等全国性资源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2.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产品译制工作

重点整合译制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语、朝鲜语资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吉林省等建立少数民族语言资源建设中心,在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组织协调下,开展相关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的征集、整合、译制及服务工作,建设一批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反映少数民族特色、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生产致富的数字文化资源。逐步丰富少数民族语言资源的种类。到2015年,建成藏汉、维汉、哈汉、蒙汉、朝汉等文化共享工程双语网站。

3. 推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建立、完善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资源联合编目工作,编制文化共享工程资源总目录,推动文化共享工程全系统资源的共建共享。鼓励各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加强各省之间及本省范围内的资源共享。建设分布式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系统,采用开放式、分级管理方式,实现数字资源的分布式加工、存储和元数据的统一管理以及跨库使用。建立数字资源异地灾备系统,实现数字资源的长期安全保存。

4. 建立健全资源建设机制

研究制定《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管理办法》,全面提高资源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组建“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资源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国家中心负责规划、统筹、指导,各省级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县)级支中心共同参与的资源建设工作格局。组建“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资源建设规划、项目策划、方案实施、成果验收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资源建设的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机制,提高项目策划水平和建设质量。创新资源征集机制,加大对文艺院团、群艺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院、博物馆等以及社会资源的征集力度,组织开展资源捐赠活动,鼓励机关事业团体、企业、个人向文化共享工程捐赠资源。探索建立资源使用效果的调查与反馈机制。

5.切实做好资源的推送、揭示和服务

因地制宜,广开渠道,面向基层,加大资源的推送、更新、揭示和服务力度。制定《文化共享工程资源服务手册》,规范资源服务工作流程和管理。整合、开发、制作一批系列化的资源服务产品。按照中组部党员教育中心的要求,继续做好党员教育相关教材的制播工作。积极主动地向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公益性资源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妥善解决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五)打造先进实用的技术支撑平台

1.建设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

加强科研开发和应用的研究,采用云计算等最新适用技术,发挥文化共享工程基础设施作用和规模优势,建设管理统一、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增强数字资源共享能力,提高数字资源的传播效率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改善资源服务的针对性、便捷性和时效性,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评估管理,为提升文化共享工程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长效发展提供整体有效的数字化支撑。

2.建设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

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国家级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管理平台,有效监督和管理全国各级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服务和使用情况,确保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络信息服务的安全,资源的及时更新以及服务导航的方便实用性,构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访问环境,杜绝反动、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入和传播。

3. 建设公共文化信息服务门户

构建资源丰富、内容权威、基于现代新技术以全媒体数字文化服务新业态为主导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门户。建设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分布式互联网网站群,打造“国家数字文化网”,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的网络文化信息需求。

(六)推动国家中长期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

1.开展国民信息素养教育培训

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的利用文化共享工程开展提高国民信息素养培训的要求,利用覆盖城乡的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通过建设与整合各类标准化、高质量的培训课件,因地制宜,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提高国民信息素养的教育培训。制作并翻译少数民族语言的培训课件,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培训力度。

2.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优势,通过合作共建等方式推进基层服务品牌项目实施,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 “十二五”期间,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1000万人次。

3. 继续实施文化共享工程基层队伍培训

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队伍培训工作规划,完善工程培训体系,提升远程培训能力,实现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员学习的原则,培训各级各类工作人员500万人次。

(七)促进基层惠民服务品牌化专业化

1.创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验区”

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依托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及公共电子阅览室平台,以新思路、新技术、新产品、新内容为引导,着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创新融合,试点推进、打造多种模式的集知识性、趣味性、互动性、娱乐性为一体的公共数字文化体验区,大幅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吸引力、感染力。

2.构建“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

依托边疆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网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构建“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通过提高边疆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覆盖率,改善边疆地区文化设施薄弱,基层群众、部队官兵的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单调的状况,增强文化实力。

3.联合打造基层惠民服务品牌

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大力推广“东方社区信息苑”、“数字文化讲师团”、 “农文网培学校”、 “市民艺术培训学校”、 “戏曲动漫暨传统文化进校园”等服务模式,推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多样化、品牌化,不断满足基层群众“求知识、求富裕、求健康、求快乐”的需求。

4.广泛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

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阵地优势,结合国家重大事件、重要节日、假日和纪念日,策划开展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举办规模大、对外影响广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改进、丰富和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机制创新

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把文化共享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村的重要内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将文化共享工程纳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和乡镇的评比标准,并作为衡量当地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单位,要在争取政策支持的同时,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制度设计,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提高工程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争取财政持续加大投入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对文化共享工程运行保障、六级网络体系建设、资源建设、技术平台建设等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补贴机制和奖励机制,对开展文化共享工程公益性服务和工作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补贴和奖励,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地方财政要按照规划任务,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共享工程的投入力度。

(三)广泛开展共建共享

加大文化系统内的资源整合力度,争取由国家财政投入生产的文化产品向文化共享工程无偿提供。与教育、广电、信息产业、农业、科技、新闻出版等部门广泛合作,努力以免费或优惠的价格获取各系统的相关资源。建立捐赠人激励机制,对捐赠著作、资金、设备的个人、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并协调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多项激励政策,鼓励和保护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捐助。

(四)健全人才队伍

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的机构建设,建立文化共享工程人力资源支持保障体系,培养一支既具备较高技术素质和专业知识,掌握数字文化服务的基本理念,又能熟练运用数字文化服务技能的人才队伍。国家中心组织力量编制教材,面向省级分中心、地市(县)级支中心开办骨干培训班。各地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重点建设一批爱岗敬业、善于管理服务设施和组织基层文化服务项目的专业队伍。评选、表彰一批“文化共享之星”。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做好人才配置工作。

(五)扩大宣传推广

提升高度、把握角度,下基层、接地气,找准切入点,突出宣传文化共享工程文化惠民的本质、特色和实效,以形成宣传推广品牌。积极发挥网站窗口作用,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同步推送,参与组织举办主题晚会、制播公益广告及专题节目、开展知识竞赛等,进一步扩大文化共享工程的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