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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以赴做好7月份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1:09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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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以赴做好7月份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全力以赴做好7月份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深入推进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现就加强7月份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交通安全宣传。要深入开展以“迎奥运,文明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掀起7月份攻坚战的宣传高潮。要协调当地交通广播电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采取“支队长进直播间”、“交通安全整点播报”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要充分利用车管所、事故处理窗口、违法行为处理窗口等阵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不间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短片、公益广告。要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日、警营开放活动,广泛发动群众,让群众在参与中学到知识,受到教育。要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重点加大对运输企业和农村的宣传力度。
  二、全力加强交通秩序管理。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往年7月份交通事故特点,结合当前实际,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加大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保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力度不减。要将营运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作为高速公路、国省道的整治重点,充分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实行逐车检查登记,对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对营运客车超员2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驾驶人外,必须通报车辆登记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依法对企业和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要将整治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作为农村道路的整治重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整治。
  三、组织开展区域统一行动。要发挥区域协作优势,共同研判交通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统一行动。北京及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等环北京地区,要在7月上旬针对奥运交通安保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中南地区,要在7月中下旬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在重点道路组织开展区域集中统一行动。京沪、京福、京珠、连霍、沪蓉、福银等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沿线省份,也要适时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统一行动。
  四、落实汛期交通管理措施。要针对汛期特点,完善交通管理工作应急预案。要严格落实警力、车辆及装备保障,确保出现突发情况能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华东、中南、西南等汛期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发现险路、险桥和易出现滑坡、塌方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立即采取限行及分流措施,防止车辆冒险通行。对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车辆要优先保障通行,必要时由警车带道护送。对因洪水受困的客运车辆,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全力营救被困群众。
  五、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各总队要制定攻坚战各项整治的考核评价办法,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重点,量化各支、大队的勤务考核,定期进行排名。要结合攻坚战前一阶段督导检查情况,帮助重点地区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尽快制定、完善7月份的整治方案。7月份,我局将继续派出工作组对各地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要组织领导干部带队的工作组,深入一线,不间断地开展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滞后、成效不明显的,要组织力量集中督导,指导和帮助基层分析、解决问题。
  六、加强值班备勤。当前奥运交通安保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停止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减少应酬,切实保障值班备勤警力。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要快速处置并迅速逐级上报。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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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
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1999年10月25日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机动车污染防治从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和燃油供应、油气回收等环节入手,实行车油联控。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处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采取扶持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责:

(一)机动车入户、年检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组织抽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维修治理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机构实施行业监督,加强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

物价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净化产品的销售价格、安装费用进行监督。

工商、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停放地抽检情况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具有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第二章污染控制

第八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排放车型,逐步淘汰高污染排放的机动车。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机动车,应当选择低污染排放的车型。

鼓励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购买、使用低污染排放的车型。

第九条 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销售车用燃料,应当明示质量标准。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洁剂。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车用燃料及车用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入本市的外埠车辆,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销售部门应当将每年所销售机动车的车型及有关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证明资料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安装排气净化装置。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经检验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初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要求的新机动车,可以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情况实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禁止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排气检测

第十八条 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分为定期检测、停放地抽检两种检测方法。

第十九条 对我市在用机动车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对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标志。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放地抽检结果当场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法定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准确可靠的排气污染检测数据报告。检测设备应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经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四章污染治理

第二十三条 对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停放地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排气污染复检,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经过维修治理、安装污染物净化装置后仍不能达标的机动车,责令停止使用或强制淘汰。

第二十四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车辆集中处理,防止报废车辆上路行使、出售、转让。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维修经营业务许可,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治理,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完整的维修治理档案,定期将维修治理的有关信息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机构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治理排气污染,不得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销售机动车排气污染净化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并通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适应性监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车用燃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安装净化装置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设备未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经营,或者未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治理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