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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8:33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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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前 言

  世纪之交,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必须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突出地提出来,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为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迈出重要步伐。实施西部大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加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发挥各地优势,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和水平的迫切要求;是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市场空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和民族地区发展因素,西部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建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西部地区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产业基础不断加强,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九五”以来,国家加强了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西部地区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西部地区自身改革和发展创造了实施开发的条件。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有能力加大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

  西部地区发展具有以下有利条件:一是地域辽阔,水能、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钾磷、有色金属等能源矿产资源储量大,光热条件较好,生物资源多种多样,文化旅游资源丰富。二是市场潜力大,劳动力成本低,具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三是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接壤,是我国通往亚欧一些国家的重要通道,具有发展周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区位优势。四是长期建设形成的老工业基地、国防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集中了一批专门人才,初步有了产业发展和协作配套的条件。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政策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东部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落后,水利设施不足,交通路网单薄,电网建设滞后,电信服务普及率较低;生态环境恶化,荒漠化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企业机制不活,市场化、城镇化程度较低,对外开放水平不高;科技和教育发展相对滞后,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较多,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较低。实施西部大开发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

  在新的世纪,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给西部地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加快,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西部地区发展提供了前所未遇的开放经济环境和技术转移机会,同时也将带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要素争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西部地区发展,要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探索改革开放和加快发展的新思路,采取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新方法,建立市场导向和宏观调节的新机制,增强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明确西部大开发的目标、方针和任务。

  (一)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方针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按客观规律办事,把开发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有效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把解决眼前问题同实现长远目标结合起来。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缓解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恶化、科技教育发展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主要矛盾入手,抓紧工作,有序推进,使西部开发在近期内迈出实质性步伐,为进一步全面振兴西部地区经济,打下好基础。

  ——把突出开发重点同促进全面发展结合起来。要以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特色经济、科技教育为重点,加大开发力度,实施一批对西部开发全局具有关键作用的重点工程,带动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从一些条件较好的中心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起步,加快发展步伐,带动、辐射周围地区和农村发展。

  ——把发挥市场作用同加强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同时,注意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对西部地区实行重点支持,为开发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

  ——把提高经济效益同注重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要从各地的比较优势出发,根据市场需求选好投资项目,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讲求经济效益。同时,要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条件,高度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为西部地区和全国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

  ——把加快经济发展同推动社会进步结合起来。要增加资金投入,夯实产业基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同时,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教育,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把国家和各方面支持同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起来。国家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动员沿海地区和社会各界参与西部开发,引导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投入西部开发。同时,西部地区要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开发。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开发建立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点上,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提高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把西部开发和东部、中部地区发展结合起来。要根据全国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落实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东部地区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作用,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形成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

  西部大开发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总的战略目标是,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到21世纪中叶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时,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面貌,显著地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努力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的新的西部地区。

  今后5到10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键时期,要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开发,力争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教育、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有较大发展,改革开放出现新局面,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奠定坚实基础。“十五”时期,西部开发的主要目标包括:

  ——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领域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明显改善。

  ——长江上游地区及三峡库区,黄河上中游地区,黑河、塔里木河流域的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全面展开,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污染防治有明显进展。

  ——优势农副产品、矿产资源产品、旅游业的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传统工业改造取得明显进展,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始形成规模,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经济增长的质量显著改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先进适用技术在重点开发领域普遍得到应用,科技创新能力得到加强,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人才队伍壮大,人才素质提高,城乡居民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镇人口所占比重明显上升。

  ——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产值和资产占全部企业的比重较大幅度上升,利用外资和进出口贸易占全国的比重明显提高。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居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明显降低,与中部、东部地区人均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

  二、“十五”西部开发的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要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科技教育等重点任务,集中力量在水利、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生态、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一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工程,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基础,必须用战略的眼光,下更大的决心,多方筹资,以更大的投入,先行建设,适当超前,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益。

  1.水利建设。水利是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要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建设、注重管理,着眼整体、兼顾局部,把节水放在优先地位,重视水污染防治,优化配置水资源,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节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对大型灌区逐步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配套和技术改造,建设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因地制宜地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实用节水技术,加强各类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推行工业循环用水和居民生活节水,促进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在缺水地区严禁新上大耗水项目,下决心淘汰现有高耗水企业。

  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合理配置。重点保护并合理开发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流域水资源,实施塔里木河、黑河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按经济区域和流域水系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采取流域水量科学分配与市场机制调节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合理配置水资源。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基点,统筹考虑缺水地区各项开发与建设。

  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加快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进度,建设大江大河上中游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枢纽,兴建黄河沙坡头、嫩江尼尔基、岷江紫坪铺、右江百色等工程。在缺水地区建设蓄、引、提等中小微型水利工程,重点解决水资源不足和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坚持不懈地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视牧区水利建设。提高城市和重点发展地区的供水能力,抓紧南水北调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强地下水的勘探和科学开采,积极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搞好重点地区防洪工程建设,保障大中城市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抓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2.交通建设。交通是西部开发的第一要务,要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加强铁路、机场、内河航运建设,扩大西部与东部、西南与西北的运输通道,实现通江达海,健全全国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我国西部地区与周边国家的联系和交流。

  公路。加快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建设,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支点的路网骨架,打通西南出海通道,加强干线路网和农村公路建设。加快建设“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的西部路段,全面建成“三纵两横”国道主干线的西部路段。加快建设八条西部省际公路通道。加强国道、省道公路改造,改善通地(州)县公路条件,继续实施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尽快打通贫困地区、旅游景区、资源开发区与干线路网的连接,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加强国防、边防公路建设。

  铁路。建设内外大通道,扩大铁路路网,改造现有线路,提高干线质量、运输能力和运行速度。重点强化西北至华东陆桥通道,建设西安至南京、启东通道,扩大昆明、成都至上海通道,打通沿江通道,沟通包头至柳州通道,增加西南出海能力。完成一批铁路扩能、改造和电气化项目,对相关枢纽进行改造。开工建设青藏铁路。建设西北和西南出境铁路。规划研究西北至华北、西北至西南新通道。

  民航。以完善枢纽、发展支线为重点,逐步形成以枢纽机场为中心的放射性航空网络。完善成都、西安、昆明、乌鲁木齐等区域性枢纽机场,改扩建兰州、重庆等干线机场,规划建设一批支线机场,加强空管系统建设。

  内河航运。重点建设长江、珠江干线中上游航运设施,打通西部地区沟通东部地区的水运通道。加快建设右江、南北盘江、红水河、柳江、乌江、嘉陵江等重要航道。

  3.能源建设。要加强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发挥资源优势,优化能源结构,重点推进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工程,开发并推广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电力。调整电源布局,大力发展水电,加强电网建设,推进全国联网。逐步开工建设龙滩、公伯峡、小湾、构皮滩、瀑布沟等大型水电站。抓紧长江上游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的前期论证工作。在陕西、内蒙古、宁夏、贵州、云南建设大型坑口电站。根据西部水电开发的进度,逐步完成我国北、中、南三条从西到东跨区域高压互联电网的建设,并完善网架结构。北部通道,实现黄河上游水电、“三西”(陕西、山西、内蒙古西部)地区火电向华北、山东以及东北的送电。中部通道,以三峡送电为龙头,实现川渝、华中向华东以及广东的送电。南部通道,实现西南地区水电及火电向广东的送电。继续加快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推进超临界大机组和洁净煤发电。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村电气化和能源建设。

  石油天然气。加大勘探力度,提高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加快油气管道建设,提高管道运输能力。逐步建设塔里木、柴达木、陕甘宁、川渝地区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外输基地,推进塔里木至长江三角洲、柴达木涩北经西宁至兰州、重庆忠县至湖北武汉、陕西靖边至呼和浩特输气管线及其用气工程建设。加快建设西北到西南输油管道。

  煤炭。调整和优化煤炭结构和建设布局,突出优质煤炭资源开发。加快在建煤炭项目建设和老矿区转产与技术改造步伐,做好一批优质动力煤矿区开发的前期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西煤东运和北煤南运。加速开发和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洗选煤厂配套建设。通过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建设煤炭液化示范工程。积极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4.通信和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基础传输网建设,加快发展通信信息业务网,推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建设基础传输网。重点加快沿亚欧大陆桥、长江水道、贵阳至昆明、呼和浩特至南宁“三横一纵”宽带传输网的建设。继续完善和建设省、自治区内光缆、微波和卫星通信等干线传输网。加快用户接入网的建设。

  发展通信信息业务网。继续发展固定电话网特别是农村固定电话网。加快发展移动电话,逐步发展数据和多媒体通信网。积极推进大中城市的信息化建设,完善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资源与环境、教育与科技、政务管理、交通旅游等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的数据库。发展电子商务、远程医疗等信息应用。

  加强邮政网络建设。重点建设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邮区中心局,改造城镇邮运网设施,提高城乡邮件传递速度和服务水平。

  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逐步解决新通电行政村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问题。提高广播电视发射能力。以建设卫星收转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加强对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和广播实验工作。提高有线电视入户率。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加快建设步伐。重点抓好缺水城市的供水设施建设。抓紧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积极推进城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加快城市道路系统建设与公共交通建设,搞好特大城市的快速交通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和燃气普及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城所在地为重点,逐步解决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问题。

  (二)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必须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综合实施各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

  1.生态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生态效益为主,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加快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落实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确保补助粮食和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林木种苗合理有效供给,造林质量达到要求,农民收入得到增加。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逐步实施防沙治沙工程,抓紧环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加强天然草原的恢复和建设,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严格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

  黄河上中游地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保护天然林资源,大力植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被。综合治理小流域,加强川地和缓坡地农田基本建设,逐步恢复和改善生态用水状况。

  长江上游地区。开展小流域和山系综合治理以及农田基本建设,实施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和坡耕地退耕还林,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停止天然林砍伐,加强营林管护。重点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禁止滥垦乱伐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坚决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加强珠江上游等流域的生态建设,推进黔桂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三北”(西北、华北、东北)风沙综合防治区。采取综合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林草植被。以风沙区为对象,以大中城市、厂矿、工程项目周围地区为重点,加强林草植被保护,采取生物治沙、工程治沙、建立农田保护林网等各种有效措施,减轻风沙危害。加强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与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

  草原区。保护好现有草原植被,搞好草原鼠害防治,制止草场过牧,禁止草原开荒种地。实行围栏、封育和轮牧、休牧,建设“草库仑”。青藏高原冻融区要以保护现有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加强天然草场、长江黄河源头水源涵养林和原始森林的保护。严禁毁林毁草和滥采乱挖。

  2.环境保护。针对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从污染源头抓起,尽快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推行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减轻农村污染。重点加快沿江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保护三峡水库水质。继续抓好滇池治理。开展黄河中游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沿黄河各省、自治区水污染的防治,逐步改善黄河干支流的水质。加强西部地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改善能源结构,实行清洁生产,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和低硫煤。治理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对西部地区生态状况、环境质量、资源变化、灾害性天气和地质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把农业放在首要位置。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稳步提高农民收入,为西部大开发打好基础。

  1.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广工程农业、化学生物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建立田间蓄水、抗旱保水、节灌补水和土壤培肥等技术体系。加强农业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把退耕还林与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起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停止开荒垦殖。建设四川成都平原、陕西关中地区、宁夏和内蒙古河套地区以及新疆南部等商品粮基地,稳定和提高西部地区粮食生产能力,保持适度自给率。加强用水、道路、用电、通信和广播电视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特色农业发展。充分发挥物种资源和光热资源的优势,积极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增值转化,逐步建成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继续抓好新疆棉花基地建设,稳定产量,提高品质。稳步发展广西、云南的甘蔗基地,内蒙古、新疆的甜菜基地,云南、贵州的烟叶基地。积极建设西南地区热带、亚热带水果基地,西北地区苹果、葡萄等优质水果基地,云南等地的花卉基地。建设西部地区中药材及民族药材的种植基地。利用广阔的草场,改革饲养方式,逐步建设畜牧业生产基地。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继续实施牧区示范工程,加快发展集约型的草原畜牧业,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

  3.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积极兴办各类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企业,延长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链,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重点扶持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农副产品销售和转化增值,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农副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和形成规模,更多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提高集聚经济效益。

  4.农村扶贫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山区贫困农牧民的温饱问题。把生态建设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动员和吸收农民更多地参加生态建设和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对一些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有步骤地实行易地安置、生态移民和扶贫开发。

  (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从西部各地资源特点和自身优势出发,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加快转化。

  1.传统产业调整改造。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四川、云南中成药,陕西化学生物制药为重点,发展医药制造和民族药材加工。以重庆汽车、摩托车,陕西、贵州飞机制造,陕西、四川铁路运输设备为重点,发展交通运输及零部件制造。以四川、陕西、贵州等地大型电子企业为依托,发展电子科研和生产。进一步发展烟草、饮料、棉纺、麻纺、食品等农副产品深加工。逐步建设云南、贵州、四川植物纤维生产和加工基地。改造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焕发经济活力。通过改组改造,着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改进品种和质量,努力形成一批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带动整体工业水平的提高。切实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坚决淘汰一批落后的工艺和生产能力,关闭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

  2.优势资源开发和利用。坚持保护和开发并重,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丰富的能源矿产资源。加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重点开发比较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好的矿产资源,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和利用水平。逐步建设青海柴达木、新疆罗布泊盐湖钾肥,云南、贵州磷肥,云南铅锌,甘肃镍,贵州和广西铝,新疆铜,四川攀西钒钛,内蒙古、四川稀土等产品的生产、开发与加工利用基地。合理建设石油天然气生产及石油化工基地。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利用一些地区军工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较为集中的有利条件,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因地制宜地发展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以及先进制造、中药现代化等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建设具有西部特色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高技术孵化体系。

  4.旅游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西南、西北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把旅游业培育成为西部地区的支柱产业。围绕沿长江、西北丝绸之路、桂滇黔川以及高原、草原等主要旅游线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景区的道路,搞好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社区服务、房地产、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加快发展科技教育

  西部地区科技教育的发展,要着眼于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和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增长的动力和技术、人才保障。

  1.科技。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企业科技进步,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需要和基础条件,加快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着力开发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有重点地发展一批有优势的高新技术。

  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开发并推广应用技术。包括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复杂地形交通建设、生态环境恢复和整治、脱硫、污水处理、节能降耗、清洁能源、石油天然气开采和深加工、煤炭液化等技术。

  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包括开发与推广应用节水和旱作农业、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物有效成分萃取、大型超临界火电机组、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新型支线客机设计制造、数字化先进制造、转基因等技术。

  建立西部开发的技术支持体系。通过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加强科学普及,为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条件。要面向西部开发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现有科技力量的作用,推动东中西部地区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健全科技推广和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发展有特色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西部开发和全国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教育。要深化改革,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开发西部地区人力资源。

  重点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抓紧普及义务教育。加快扫除青壮年文盲。着力改善农村小学和初中办学条件,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在地广人稀的牧区和山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工程,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培养和培训大批适应西部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技术人才,提高劳动者文化和技术素质。引导地方和社会投入,加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通过优化配置现有资源和增加投入,改善西部地区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开展与沿海地区联合办学,扩大西部地区和东部、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推行助学工程。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积极发展远程教育。

  3.人才。要加强西部地区各级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力度。稳定发展当地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大力充实人才队伍。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投入西部开发。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素质。

  (六)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要坚持富民为本的原则,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使各族人民都能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1.居民收入和消费。把推进经济开发与提高群众收入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城乡居民的增收渠道。继续加强有利于改善居民消费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面向西部地区居民需求开发适用的消费品。

  2.文化。大力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加强对历史遗迹和文物的保护。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为西部开发服务。建立健全群众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在中心城市逐步建设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博物馆。重视西部地区影视创作和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3.卫生和体育。在稳步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的同时,重点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的卫生水平,加快改变边远贫困地区农牧民卫生落后的状况,逐步达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培训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农村卫生保健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统筹规划并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加强血站建设,做好对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建设。降低农村孕妇及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农牧民健身意识,增加体育锻炼场所。

  4.人口和计划生育。稳定并有效地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降低西部地区人口出生率,保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点加强农村贫困地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普及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

  三、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

  要选择现有经济基础条件较好,区位优势明显,人口较为密集,沿交通干线和城市枢纽的一些地区,作为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依托亚欧大陆桥、长江黄金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的集聚功能和辐射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实行重点开发,促进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的形成,带动周围地区和农村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人口合理转移,繁荣城镇经济,因地制宜地发展大中小城市,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

  (一)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

  沿亚欧大陆桥,以陇海兰新铁路、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公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和呼和浩特、银川、西宁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充分利用其经济技术基础较好的条件,支撑西北地区的开发。积极发展依托优势资源的能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旅游业,以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轻工、食品、医药行业,以及有优势的生物工程、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调整升级,加快发展服务业,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借助交通干线连接城镇的便利条件,加快发展陕西关中地区、甘肃兰州白银经济区、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区及库尔勒地区,宁夏沿黄地区、青海东部及格尔木地区、内蒙古河套地区、“三西”能源重化工基地。通过建设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强与东部、中部地区的经济联系,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生态平衡,推动同中亚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长江上游经济带

  沿长江黄金水道,以长江航道、上海至成都公路、沿江铁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重庆、成都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支撑川渝地区的开发。积极发展交通、商贸、金融、信息等综合服务业,加快发展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中药和生物制药、旅游等产业,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加速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和发展。发挥农业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充分利用沿江、沿路的区位条件,促进市场发育。加快发展成渝地区、攀(枝花)成(都)绵(阳)地区、长江三峡地区。通过建设西电东送等重大工程,扩大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

  沿西南出海通道,以南昆铁路、重庆至湛江公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南宁、贵阳、昆明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支撑滇黔桂地区的经济开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大力发展交通、商贸、旅游等产业,改造提高机械、电子、航空工业,加快利用水能、有色金属、磷矿石、煤炭等资源,建设西南地区水电开发和东输工程,积极开发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加快发展广西南(宁)北(海)钦(州)防(城)地区、贵州贵阳附近地区、云南昆明附近地区。加强与我国华南地区以及东南亚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牧区建设、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注意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继续实行全国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政策,增强西藏自我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确保经济加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长治久安,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以优势资源转化为基础,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积极发展与中亚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经济繁荣,增进民族团结,保障边疆稳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建设兵团的开发能力。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对中部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照顾和支持。

  四、 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新世纪实施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政策细则或具体实施意见,推进制度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东西合作,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人才支持,加快法治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西部大开发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要紧密围绕开发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中部、东部地区要配合开发任务,加强经济合作,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帮助西部地区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西部开发总体规划提出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进一步研究西部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项目布局,切实组织好重点项目的建设,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协调落实规划的各项主要任务。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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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一日




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





  第一条 为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对属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申请人选择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接收并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复议申请的集中接收转送工作。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做好接受、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集中接收转送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其他属于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案件。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对行政复议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转送;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途径;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申请转办通知书。

  第七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期限和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之内。

  第八条 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明确要求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
  (二)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相关行政复议文书;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受理和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
  (五)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案件办理结束后30日内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备案。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该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其上一级机关应当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对于审查后作出的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和本市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申诉的,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的需要,指派工作人员到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从事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统一制作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推广以电子邮件形式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定期总结和通报全市集中接收转送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情况,督促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未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及时报送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

现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近几年来,我国能源的开发和节约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作出了贡献。但是,能源不足,尤其是电力供应紧张,仍然是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同时,由于我国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能源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只有坚决改变这种状况,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较少的投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做好节能工作,必须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使节能同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节能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人才培训、健全责任制,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把节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分工负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耗能厅、局和地、市,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节能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企业和其他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六条 年综合耗资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一万吨的企业,由地方和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规定。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七条 地方、部门、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实行责任制。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同时有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执行本条例的监督机关。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除履行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其他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其他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局应当组织制订各项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地方和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地方和部门节能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订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消耗定额,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订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业应当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进行能耗分析,并根据需要开展能量平衡工作。重点耗能企业应当实行综合能耗考核和单项消耗考核制度。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做好能源的供应和节约工作。根据企业能源管理的水平、产品能耗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高低,择优供应能源。对基本由国家分配能源的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量或者定额包干。节约的部分,归企业留用。
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应当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提高煤质,有计划地实行对路供应。煤炭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分配计划和企业供销、运输合同,组织煤炭的定质、定量供应。对冶金、电力、化工、建材行业的大型企业和铁路机车用煤,实行对路供应,并逐步实行定点供应。城市燃料公司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供应动力配煤。
第十六条 煤炭供应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对燃料用煤推行按发热量计价的办法。煤炭的计量,逐步推行按商品煤计量和标准煤折量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的制度。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实行多种电价,并鼓励企业在丰水的弃水期和用电负荷的低谷期用电。电价的计算方法,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定以烧煤代烧油的企业,必须限期改造。对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平价原油和燃料油,依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除无电源地区的生产作业,边境、牧区用电,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等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外,对其他柴油发电机组不保证供油。
第二十条 石油供应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城乡加油站的建设,减少成品油贮运中的损耗和浪费。

第五章 工业用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能源资源条件、地区能源产销平衡和合理流向,实行合理布局。在缺能地区,除国家特别需要外,不得安排建设高耗能工业项目。除能源丰富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外,不得恢复和发展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等能耗高的生产。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应当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扩大锅炉容量。企业新增锅炉或者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申报,经当地节能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窑炉等级考核标准,对所属企业的主要窑炉定期检查评比,晋等升级。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土法炼焦。但因条件特殊可予保留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委托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电力部门应当合理建设和改造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能力,保证供电质量。应当采取合理利用水能和高效火电机组发电、加强电网经济调度等措施,降低水耗和煤耗,节约燃料。企业供用电的技术要求,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展热电联产。热用户生产用汽量达到一定规模,并有常年稳定的热负荷时,电力部门和地方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实行热电联产。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企业自备的热电站以及地方建设的小型热电站通过电网售电时,电力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当地经济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等企业放散的可燃气体,应当积极回收,合理利用。煤矿以及附近地区的工业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在石煤、劣质煤、油母页岩资源丰富的地区,应当根据经济效益的高低,综合利用当地的低热值燃料。

第六章 城乡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活用煤应当逐步实现型煤化,大力推广蜂窝煤。积极开发烟煤的无烟燃烧技术,扩大民用煤品种资源。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薪炭林,推广省柴和节煤炉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和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条 利用多种气源,发展城市煤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逐步提高城市气化率。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设计,在保证室内合理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妥善确定建筑体形和朝向、改进围护结构、选择低耗能设施以及充分利用自燃光源等综合措施,减少照明、采暖和制冷的能耗。
第三十六条 发展集中供热。凡新建采暖住宅以及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规划,采用集中供热。对现有的分散供热系统,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锅炉,实行集中供热。建筑物的采暖设施,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采用或者改为热水采暖。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使用电、水和煤气,应当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和无偿转供。

第七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修订本行业的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时,必须有节能的具体要求。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凡不符合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中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十九条 地方、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节能技术政策,编制节能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耗能行业应当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推广的节能示范项目。
第四十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支出。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地方、部门掌握的折旧基金,每年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企业节能措施,其中能源调入地区和重点耗能部门提取的比例,不得少于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的折旧基金的20%。
第四十一条 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贴息;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社会效益较大而企业效益较小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本息。对国家安排的节能基建项目,国家给予部分投资并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用于节能工程建设。节能工程建设应当采用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二条 重大节能项目,必须由节能管理机构同意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大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应当纳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节能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十四条 对节能效果显著、社会需要量大的产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行优质优价。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十五条 引进国外工艺和设备,必须综合考虑技术条件、经济效益和能耗水平。节能效果好的优先引进,能耗高的限制引进。
第四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企业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必须按主管部门规定,限期停用或者更新改造,并禁止转移他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和部门应当积极开发节能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根据需要和条件,可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对企业开展咨询、信息服务和能源测试等项业务活动。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定期举行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人民群众参加节能工作。对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由受益单位根据建议采纳后的经济效益,按国家规定对建议人予以奖励;对浪费能源现象提出批评的,国家保障批评人的合法权利,禁止打击报复。
第五十一条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凡符合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要求,并经节能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国家关于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的有关规定,提取节约能源奖金。
第五十二条 城市节水和水力发电节水的奖励,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水电部分别拟订办法,经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节能管理机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继续烧油的企业,停止供油。停止供油的决定由主管压缩烧油的机关做出,通知燃料供应部门执行。(二)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二十七条的规定,恢复和发展能耗高的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等生产以及继续保留土法炼焦的企业,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企业,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处以罚款;对擅自扩大的锅炉容量,燃料供应部门不供应能源。(四)对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转移他用该条所指机电产品和设备的企业,由银行停发贷款,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和处以罚款。(五)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严重浪费能源后果的企业,除进行上述处理处,节能管理机构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单位和个人受到上述处罚后,并不免除其对于本条例所规定的有关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十四条 对企业超定额耗用的能源应当加价收费,加价费用不得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地方加价收入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统一掌握安排,用于节能措施。企业支付加价费用,并不免除其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缴纳罚款的责任。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 宣传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和科技知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讲座等宣传形式,提高全民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进行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高、中级能源管理人才。中、小学应当注意对青少年灌输能源知识,培养节能意识。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主管节能工作的厂长、节能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操作工人,都应当有计划地接受节能培训。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当作为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国务院关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令》、《国务院关于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