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
(一)心脏彩超(UCG);
(二)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
(三)动态心电图(HOLTER);
(四)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CT);
(五)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
(六)核磁共振成像(MRI);
(七)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八)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
(九)高压氧舱治疗(HBO);
(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仅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治疗和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以及急性内脏大出血的急诊抢救);
(十一)伽玛射线(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 Knife);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工作量、服务质量、信誉程度等,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日常审核业务全部或部分授权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费用的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大型医疗设备和治疗项目但未获得市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参保人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记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偿付范围。
第四条 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的原则,保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标准。
对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患者,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申请并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由非专科医生或非急诊科医生(如医技科室和简易门诊医生等)填写的申请单,其费用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偿付。
第五条 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先由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填写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医务科)审核后方可进行检查和治疗。急诊抢救病人可先做检查,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核手续。申请单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程序每月上旬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80%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做CT和核磁共振平扫+增强扫描时,只能一次性收取检查费、造影剂药品费用和核准的材料费用)。
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准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第七条 没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病人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可由专科医生开具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申请单,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再到配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申请单、原始收费收据、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费用摊入申请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费用。
第八条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使用,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退休人员95%、其他人员90%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九条 参保人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时,因急诊、电脑故障或社会保障卡失磁等原因,不能记账的,由患者先行自付现金,然后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除了拒付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审核、记账资格:
(一)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二)不严格把关造成冒名顶替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
(三)以“超协议规定的偿付标准”为由拒绝给应该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参保人开申请单的;
(四)滥做检查,阳性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五)让住院病人到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结算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洪府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南昌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南昌建设全省金融商务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推动我市现代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给予优惠,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奖励
1、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入驻, 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 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市外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分行)入驻,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对新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证券公司地区管理总部入驻, 且在本市所辖证券营业部有5家(含5家)以上,每家营业部人员在20人(含20人)、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入驻,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各类交易所入驻,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私募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入驻,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在红谷滩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财税奖励
7、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8、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9、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在红谷滩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三、项目建设奖励
10、金融机构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按金融保险小类评估,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
11、金融机构在全省金融商务区新建办公大楼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12、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3、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在当地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自租赁之日起3年每年按照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四、高管人员奖励
14、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内新购置住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15、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五、其他政策
16、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在红谷滩新区内规划建设定向微利商品房,用于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就近居住。
17、协助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以优惠价格获得大通量、高可靠性的互联网服务;协调中国电信等电信营运商向全省金融商务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提供高可靠性专线连接;申请通信专线,将免收一次性安装费用,并享受专线月租费和通话费用的最优惠政策。
18、人事、公安部门为全省金融商务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正式员工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人事、外事、公安部门为全省金融商务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人员因公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六、附则
19、本优惠政策适用时效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底。
20、本优惠政策所指全省金融商务区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商务区,面积3.89平方公里。
21、本优惠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各银行业和非银行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参照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执行。
22、本优惠政策所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3、本优惠政策与市政府原已经出台的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且已经享受原优惠政策的,在兑现本政策时予以扣除。
24、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
25、本优惠政策兑现统一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归口负责,及时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