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16:15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款修改为:“持超过核准有效期限、伪造、涂改、承租、承让、购买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处理。”

  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对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以合伙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乡村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前款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市场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

“市场举办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查验入场各类经营主体资格证件、上市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质量警示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禁止上市经营;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假售假、合同欺诈、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涉嫌欺诈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改为第九条。

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商品展销会、订货会、推介会、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展会举办方负有下列责任:

(一)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查验参展经营主体资格证件、参展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审查参展经营者的合法参展资格,并将审查情况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展会举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商品质量或者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三)具备举办展会活动的安全条件。”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组织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的,单项最高奖金额按市价折合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假冒伪劣产品作为奖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并执行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连锁超市总部等规模较大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备案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六、删除第十一条。

七、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二款修改为:“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文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删除第十四条。

十、删除第十七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之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交易中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下列不公平交易:

(一)强迫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迫销售返利;

(二)不正当收费;

(三)超过收货后60天延迟支付货款;

(四)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限制销售他人商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十三、删除第二十条。

十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 年1月 1日起施行。

《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场参与经营、服务和从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办事程序,为经营者进入市场提供方便。

第五条 市场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文明、廉洁、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七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持超过核准有效期限、伪造、涂改、承租、承让、购买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对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以合伙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乡村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前款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市场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

市场举办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查验入场各类经营主体资格证件、上市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质量警示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禁止上市经营;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假售假、合同欺诈、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涉嫌欺诈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订货会、推介会、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展会举办方负有下列责任:

(一)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查验参展经营主体资格证件、参展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审查参展经营者的合法参展资格,并将审查情况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展会举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商品质量或者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三)具备举办展会活动的安全条件。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组织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的,单项最高奖金额按市价折合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假冒伪劣产品作为奖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开办人才、劳动力、建筑、房地产交易等市场和从事网上经营、中介服务以及营利性公路运输、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并执行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连锁超市总部等规模较大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备案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租赁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或者以柜台、场地联营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签订虚假合同;

 (四)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

 (五)伪造、涂改、买卖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

 (七)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文明。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出具发票;

 (二)销售与样品或者说明书不符的商品;

 (三)提供的服务低于服务说明;

 (四)采取强制手段进行交易;

 (五)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和赔偿,对拒不退货和赔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处以销售商品货值金额和损失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通知开户银行暂停办理其结算业务,有关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发文的形式封锁市场,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二)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的质检、发放准销证、前置审批、加收费用等方式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市;

 (三)在道路、车站、航空港或者本市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市;

 (四)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之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交易中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下列不公平交易:

(一)强迫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迫销售返利;

(二)不正当收费;

(三)超过收货后60天延迟支付货款;

(四)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限制销售他人商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公用企业以及依法取得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或者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

  (二)限定或者强制用户接受其提供或者指定的服务;

  (三)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

 (四)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

 (五)限期使用的商品,不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提供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服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和违法物品,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的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商品,应当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和进货凭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市场管理人员在市场调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

 (二)调查、询问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暂时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有违法行为的经营场所及其款物。

  实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经县级以上市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因查封、扣押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二)擅自向经营者摊派、收费、罚款;

 (三)故意刁难经营者;

 (四)向不法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五)包庇、放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入开展2011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深入开展2011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持续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深入开展“2011红盾护农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1年是我国农业发展形势异常严峻、情况异常复杂的一年,夺取农业丰收、促进农民收入增长面临着很多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保持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在高基数上继续前行,进一步实现农产品供给和市场价格在高变数中保持稳定,任务十分艰巨,工作非常繁重。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提升农资质量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农业丰收的重要保障。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篇布局之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更加自觉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提高对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红盾护农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把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应对当前南方低温和北方干旱等不利气候影响的重要手段,按照监管与服务、发展、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在红盾护农工作中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五个更加”,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能,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时特点,认真研究制定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要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主产区、农资主销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作为检查重点;要突出重点品种,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作为检查重点;要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查处重点;要突出重点农时,结合春耕、夏播和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认真组织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红盾护农保夏播”、“红盾护农保秋种”三次专项执法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加强市场巡查,狠抓案件查处,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保障农资消费安全。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书面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今年上半年,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红盾护农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合理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足职能,以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市场巡查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流程规范、程序合法、结果客观。要注重发挥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把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实现结果共享,要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及时发布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切实保证农民群众用上合格的农资。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是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要推动农资经营者全面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实现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要与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引导农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履行质量承诺、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五、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各地要以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执法行为。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变执法理念,将监管执法重心由事后处罚转移到事前规范、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上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办案程序规范。要按照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红盾护农行动中综合运用教育、调解、建议、提示、规劝、警示等手段,积极探索普遍指导、重点指导和典型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牢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

  六、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农资市场信息化监管平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快农资市场监管软件的试点和运用,积极推进农资市场信息化监管工作。要通过农资市场监管软件,公布农资商品质量状况,通报农资违法案件,发布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推动监管方式转变和业务流程再造,促进区域之间、条线之间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各地要加强沟通协作,实现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汇总和分析应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实现农资市场监管软件的全面运用,实现省局、地市局、县局和工商所四级联网、信息共享和分析运用,及时发现问题,发布警示信息,开展专项执法,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2010年已经开展农资市场监管软件试点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已有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整体推进有关工作,力争实现全面运用。试点结束后,总局将在全国推广运用该软件。

  七、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要按照《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和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执法不越位、监管不缺位。

    各省级工商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要分别于4月30日、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小结和全年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总结。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97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约1万余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大学生》杂志2005年增刊上,同时从10月1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查询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提交个人信息。

  时间:2005年10月15日-25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时间:2005年10月17日-27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以下时间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5年10月30日8:00后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录http://www.customs.gov.cn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考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2006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网上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对象: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陕西等11省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网上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

网上报名确认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

  ②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网上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请拨打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按各考试机构的指定办法,于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期间办理报名确认。上述11省市考试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咨询电话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8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确认对象:在上述11省市以外的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4日-5日9:00- 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为:11:00- 18:00)。

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5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现场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一定要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现场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办理确认时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3)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3、网上打印准考证

  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现场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都要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5年11月20日9:00-11月25日16:00

网址: 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综合管理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行政执法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05年12月26日后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进行机关内调剂或进行跨机关调剂。调剂的原则是在同种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要进行跨机关调剂的,调剂的机关、职位名称、资格条件等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调剂。招录机关对调剂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查询。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示。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首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再按照一定比例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总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人事部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航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和人事部网站查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